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水雾喷头在出厂前,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7.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3部分:水雾喷头 GB5135.3-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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