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水枪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按5.1、5.2、5.3、5.7、5.8和5.9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2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3支。

在《消防水枪 GB8181-200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