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消防电话总机


消防电话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b) 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c) 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d) 应能显示各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在《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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