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一般项目


9.2.1 电气动力设备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2.2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9.2.1 试运行时要检测有关仪表的指示,并作记录,对照电气设备的铭牌标示值检查是否超标,以判定试运行是否正常。

9.2.2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在手动或点动时已经确认与工艺装置要求一致,但在联动试运行时,仍需仔细检查,否则工艺的工况会出现不正常,有的会诱发安全事故。

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