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绝缘电阻试验;

c)电气强度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5.1.5、5.2~5.20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常生产满4年;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28184-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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