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每台套产品出厂均应进行表2规定的“逐台检验”项目的检验。

每批次产品出厂应进行表2规定的“批次检验”项目的检验。

8.2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应送检样品一台套。产品批次出厂检验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商自定,样品数量至少一台套。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试样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试样为合格。

8.3.2 出厂检验

试验样品出厂检验中,逐台检验项目合格者,可提交批次检验,不合格者返工后可再次提交检验。批次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次样品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合格,否则可判为合格:

a) 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

b) 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1;

c) 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2;

d) 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1。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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