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退役和报废


9.8.1 对于不符合防护性能要求或达到退役、报废年限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及时予以退役和报废。

9.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防护装备应予退役:

a) 自出厂日起计算已达到设计寿命的;

b) 主要防护指标已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

c) 同厂家、同种类产品因设计和质量原因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过人员伤亡事故的;

d) 使用过的一次性装备;

e)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

9.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防护装备应予报废:

a) 破损严重,不具备修复价值的;

b) 丧失保护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c) 属于已经淘汰的装备;

d) 因其他原因需要做报废处理的。

在《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