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与抽样


6.1 检验类型

检验分为委托检验、型式检验和仲裁检验。

6.2 抽样

6.2.1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样品中,随机抽取试验样品,样品基数不少于抽样数量的20倍(注: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无此要求)。

6.2.2 抽样数量应不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

在《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 XF/T636-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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