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供电要求


5.5.1 通信设备使用的直流电源电压标称值应为5V、12V或24V(负极接地)。

5.5.2 各设备电池应保证至少可连续工作2h,允许无线电发射机降低发射功率工作。

5.5.3 应能使用市电或车载电源供电,可用市电或车载电源给单兵系统电池充电。

5.5.4 各种电源应符合标准化、规格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具有高可靠性。

在《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XF1086-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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