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判定条件


7.1 按照第4、5和6章的规定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燃烧竖炉试验合格。

a)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b) 每组试验的由5支热电偶所测得的平均烟气温度不超过200℃。

7.2 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并能符合GB 8624—1997对可燃性试验(GB/T 8626—1988)、烟密度试验(GB/T 8627—1999)规定要求的材料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

在《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5-200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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