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6中出厂试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6中型式试验的全部内容。

在《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7956.6-201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