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试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部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试验的全部内容。

在《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B7956.14-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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