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前的试制定型;

b)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d)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具。

7.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具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7.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在《室外消火栓 GB4452-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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