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应按6.1、6.2、6.5、6.7.1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

c) 停产1年以后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2套。

在《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 XF1204-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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