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c) 正式生产后,结构、工艺或原材料有重大改变;

d)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检验样本总数不少于3件,随机抽取1件。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

7.2.4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表1中第2~9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第1项外观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进行返工,经复检合格时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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