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附有永久性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编号(本标准编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生产厂名、商标;

e)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f) 安全警示。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生产厂名称、商标、厂址;

c)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d) 产品数量;

e)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X宽X高[单位为厘米(cm)];

f) 标有“防止油污”和“防潮”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清晰,并有防潮措施。

8.2.2 包装箱长度应小于或等于100 cm、宽度应小于或等于60 cm、高度应小于或等于40 cm。包装箱内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互相碰撞,避免与油类、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无腐烛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上一节:7 检验规则 下一节:没有了
在《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59-201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