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产品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固定梯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1~5.1.6、5.2.1、5.2.8、5.2.9。悬挂梯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 5.1.1~5.1.3、5.1.7~5.1.9、5.3.1、5.3.2。

7.3 抽样

7.3.1 产品出厂检验应为全数检验。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固定梯为1部,悬挂梯为2部,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7.4.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时,该产品须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

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3部分:逃生梯 GB21976.3-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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