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型式检验


6.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6部分:逃生绳 GB21976.6-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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