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200具,型式检验按表4进行。

标准附图

7.2.3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方为合格。

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21976.7-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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