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目测法和数据的人工记录


8.3.1 概要

本条中的数值应采用目测法观察得出并按规定格式记录。应向观察者提供安装有记录仪的精密计时器。得到的观察结果应记录在记录单上,示例见附录G。

8.3.2 试验前的情况

应记录以下数值:

a) 环境大气压力(Pa);

b) 环境相对湿度(%)。 -

8.3.3 火焰在长翼上的横向传播

在试验开始后的1500s内,在500mm至1000mm之间的任何高度,持续火焰到达试样长翼远边缘处时,火焰的横向传播应予以记录。火焰在试样表面边缘处至少持续5s为该现象的判据。

注:当试样安装于小推车中时,是看不见试样的底边缘的。安装好试样后,试样在小推车的U型卡槽顶部位置的高度约为20mm。

8.3.4 燃烧颗粒物或滴落物

仅在开始受火后的600s内及仅当燃烧滴落物/颗粒物滴落到燃烧器区域外的小推车底板(试样的低边缘水平面内)上时,才记录燃烧滴落物/颗粒物的滴落现象。燃烧器区域定义为试样翼前侧的小推车底板区,与试样翼之间的交角线的距离小于0.3m(见图3)。应记录以下现象:

a) 在给定的时间间隔和区域里,滴落后仍在燃烧但燃烧时间不超过10s的燃烧滴落物/颗粒物的滴落情况;

b) 在给定的时间间隔和区域里,滴落后仍在燃烧但燃烧时间超过10s的燃烧滴落物/颗粒物的滴落情况;

需在小推车的底板上画一1/4圆,以标记燃烧器区域的边界。画线的宽度应小于3mm。

注1:接触到燃烧器区域外的小推车底板上且仍在燃烧的试样部分应视为滴落物,即便这些部分与试样仍为一个整体(如强度较弱的制品的弯曲)。

注2:为防止熔化的材料从燃烧器区域里流到燃烧器区域外,需在燃烧器区域边界处两个长、短翼的U型卡槽上各安装一块挡片(见4.4.6)。

标准附图

1——U型卡槽挡片;

2——燃烧器区域边界;

3——燃烧器。

图3燃烧器区域

8.3.5 试验结束时的情况

应记录以下数值:

a) 排烟管道中“综合测量区”的透光率(%);

b) 排烟管道中“综合测量区”的O2摩尔分数;

c) 排烟管道中“综合测量区”的CO2摩尔分数。

8.3.6 现象记录

应记录以下现象:

a) 表面的闪燃现象;

b) 试验过程中,试样生成的烟气没被吸进集气罩而从小推车溢出并流进旁边的燃烧室;

c) 部分试样发生脱落;

d) 夹角缝隙的扩展(背板间相互固定的失效);

e) 根据8.5可用以判断试验提前结束的一种或多种情况;

f) 试样的变形或垮塌;

g) 对正确解释试验结果或对制品应用领域具有重要性的所有其他情况。

在《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 GB/T20284-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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