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型式检验


7.3.1 —般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3.2 型式检验项目

头盔应按表6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3.3 样本数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量为12顶。

7.3.4 产品组批

按结构、帽壳材料、面罩材料、佩戴装置材料、缓冲层材料、披肩材料均相同的头盔作为一批,批量不应少于100顶。

7.3.5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判定为不合格:

a) 出现A类不合格;

b)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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