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14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投产后连续生产满5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火场通信控制台 XF/T875-2010》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