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理化性能项目。

7.1.2 型式检验包括表1、表2、表3、表4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

7.1.3 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 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两年时。

在《阻燃铺地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XF495-200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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