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试验过程


5.1 一般规定

热烟试验应在既有建筑或即将竣工的新建建筑内进行。在即将竣工的新建建筑内进行热烟试验之前,建筑的空间轮廓应基本形成,通风空调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应安装调试完毕,防排烟系统的风压、流速和排烟速率应达到设计参数,防排烟系统的烟气控制能力不受建筑未完工或其他类似问题的影响。

5.2 试验判据

试验结果应至少满足以下判定标准:

a)防排烟系统的烟气控制能力和控制模式满足设计要求;

b)防排烟系统在试验过程中不出现失效。

5.3 试验步骤

5.3.1 一般规定

热烟试验应按照以下步骤和顺序进行:

a)按照5.3.2〜5.3.5的规定设计火灾场景,确定试验的火源位置、火灾规模和盘组布置、叠放顺序;

b)在试验现场布置盘组和测试系统;

c)系统调试:

1)调试防排烟系统达到设计参数;

2)开启通风空调系统达到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d)试验实施:

1)点火;

2)向火源注入示踪烟气;

3)测试数据。

5.3.2 试验火源位置的确定

试验火源宜放置在试验场地的中间位置,或者在试验场地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5.3.3 试验火灾规模和盘组的确定

根据建筑结构、规模、使用功能、试验现场的具体情况,在确保试验现场顶棚下的烟气最高温度不会破坏顶棚和试验现场其他部分的原则下,选择较大的火灾规模和盘组尺寸。

选择火灾规模的步骤如下:

a)由式A.2确定烟层分界面的高度;

b)结合顶棚可承受的最高温度,根据表A.1给出的烟层底部与羽流分界面处的温度确定对应的燃烧盘组合;

c)根据表3确定燃料注入量和相应的试验火灾规模。

注1:附录A中数据的确定基于表1中的燃烧盘尺寸和表2中的承水盘尺寸。

注2:附录A中给出的温度值根据静止空气中的对称烟羽流计算得出。在有空气流动的环境下,上升烟羽流的卷吸混合作用更强,更多的空气进人烟羽流将使实际的顶棚温度值低于附录A。

注3:顶棚可承受的最高温度根据试验现场顶棚、灯具、管线材料的温度耐受能力确定。

5.3.4 盘的布置

盘的规格和组合形式应符合表1〜表3的规定,盘的布置方式应与图4一致。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5.3.5 盘的叠放顺序

隔热垫应放在设定的试验地点。承水盘应放置在隔热垫上。燃烧盘应放置于承水盘的中央。按4.8的规定向承水盘加注冷却水。燃烧盘内注入燃料的量应符合4.7的规定。

注:隔热垫下铺设防水垫,可避免水渍对建筑地面造成损害。

5.3.6 系统调试

在试验开始之前,应对建筑的防排烟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进行调试,并满足以下要求:

a)防排烟系统的风压、流速和排烟速率应达到设计参数;

b)开启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调节建筑室内的空气环境与设计参数一致,建筑室内的空气环境设计应符合GB50019-2003的要求。

5.3.7 点火

在点火棒端头绑缚浸了95%乙醇的棉纱,点火人员手持点火棒将点燃的棉纱伸入燃烧盘中引燃燃料。点火棒长度不小于1.8m,点火人员距离燃烧盘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m。

5.3.8 示踪烟气

示踪烟气应连续注入热烟羽流,注人的烟量应保证示踪烟气能够完整演示乙醇燃烧产生的热烟层。

5.3.9 测试数据记录

按6.5和第7章的要求,测试记录相关试验数据。

5.4 重复试验

5.4.1 一般规定

通过重复试验,判断防排烟系统是否能够满足5.2规定的试验判据。

5.4.2 重复试验准备

在进行重复试验之前,应将建筑内的残留烟气排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复位并停止报警。承水盘和燃烧盘应按4.7和4.8的规定重新加注。为保证重新加注过程的安全性,应按6.6规定的加注程序, 控制承水盘中的水温。

重复试验的步骤与5.3的要求一致。

5.5 清除烟气

在热烟试验结束之后,应清除建筑物内的所有烟气。

在《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热烟试验法 XF/T999-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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