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阻燃装饰织物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至少包括5.2中断裂强力(弹子顶破强力)、撕破强力、水洗尺寸变化(缩水率) 、耐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和5.3中氧指数和垂直燃烧性能。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类型

在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3规定的内容。

7.4 抽样

出厂检验的抽样按相应非阻燃织物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型式检验的抽样按GB/T 14437-1997的方法抽取样品,将抽取的样品分为两组,其中一组用于复验。

7.5 判定

出厂检验的产品合格判定按相应非阻燃织物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判定;型式检验的产品合格判定按表3的规定执行,单项不合格数和总项不合格数不超过表3的规定则判该产品合格。当内在质量检验符合表3的要求而阻燃性能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用另一组样品进行加倍检验,加倍检验的样品符合要求后则判该产品合格。

在《阻燃装饰织物 XF504-200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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