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干密度、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在《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GB28375-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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