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1.2 出厂检验

每个雨淋喷头出厂前必须按表2规定的“全检”项目进行检验。

每组批雨淋喷头出厂前必须按表2规定的“抽检"项目进行检验。

8.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3 抽样

8.3.1 检验样品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宜少于检验样品数量的2倍。

8.3.2 雨淋喷头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如附录B中图B.1〜图B.4所示。

8.4 检验结果判定

8.4.1 型式检验

对于所有型式雨淋喷头,全部型式检验项目合格,该雨淋喷头合格。

8.4.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中,全检项目合格,可提交抽检。抽检项目全部合格,该组批雨淋喷头为合格。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检,如果仍不合格,该组批雨淋喷头为不合格。

在《雨淋喷头 GB/T25205-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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