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配备要求


5.1 所配备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应为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准入规定的合格产品。

5.2 应根据不同灾害事故类别,选择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类型,以及防护、侦检、救生、警戒、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送风、排烟、通信等类装备及其他器材设备,装备配备要求见表1~表10。

5.3 可针对本地区的典型灾害事故或其他特殊处置需求,选择配备本标准中未列出的消防直升机、消防船艇、水下搜救器、消防机器人等新型或特种设备。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上一节:4 配备原则 下一节:没有了
在《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 GB/T29178-2012》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