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投产后产品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投产后连续生产满三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5章和8.1的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3台。

7.1.4 型式检验的试验顺序按表4的规定。

7.1.5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标准附图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方位灯均应经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按5.1、5.2、5.3、5.6的规定进行。

7.2.3 出厂检验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在《消防员方位灯 GB27899-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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