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第5章规定的要求项目中,5.1为全检项目,应对槽盒产品逐件进行检验;5.2~5.5为抽样检验项目,生产厂应制定具体抽样检验方案。

7.2 型式检验

7.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 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内容。

7.2.3 型式检验抽样在批量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中进行,批盘基数不少于30件,样品数量至少 为2件。

7.2.4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5.3、5.4、5.5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5.1、5.2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复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在《耐火电缆槽盒 GB29415-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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