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试件背火面热通量测量


7.4.1 热流计

测量试件背火面热通量的热流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量程:0 kW/m2~50 kW/m2

最大允许误差:±5%

视场角:180°± 5°

7.4.2 热通量的测量

7.4.2.1 热流计的测量面应平行于试件的表面,并沿着试件中心的法线方向,距试件背火面1米处,每1 min测量记录一次。对于倾斜镶玻璃试件,热流计的测量位置参照图5所示。

标准附图

7.4.2.2 在热流计的测量范围内,除了试件不应有其他辐射体。热流计不应被遮挡。

注:试件背火面温度低于300℃可不测量热通量。因为该表面产生的热通量较低。

在《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12513-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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