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资料性附录)试验结果的直接应用指南


当符合以下条件时,试验结果可直接应用于未进行耐火试验的承重水平分隔构件。

a)承重水平构件

1)结构的类型(梁和板)未改变;

2)梁的周长与面积比未改变;

3)板的热惯性量(表示为

标准附图

)未增加;

4)梁和板的基本材料的导热性未增加。

b)吊顶

1)板的渗透性未增加;

2)瓦的厚度未减少;

3)瓦的设计和制作用材料未改变;

4)瓦的面积未增加,瓦的长宽比未改变;

5)与支撑部件的固定方式未改变;

6)强制通风系统的高度未减少;

7)悬挂部件的长度增加未超过X%;

8)悬挂系统和支撑结构的允许膨胀量未减少;

9)悬挂点之间的间距未增加;

10)悬挂部件横截面面积和热容量未减少;

11)吊顶未安装更多的附属部件或附属部件的尺寸不大于试验中用到的尺寸;

12)孔洞内未填附加的隔热材料。

对于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构件,起保护作用非承重部件的丧失可能会导致整个承载构件的丧失。保护性部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如特定温度和特定变形状态下,才会丧失。这些临界状态因构件的支撑条件不同而不同。由某种支撑条件得到的临界温度值不得应用于比它更易导致变形的支撑条件。如,由约束部件获得临界温度状态,不允许用于简支部件。

在《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 GB/T9978.5-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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