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要求


防火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标准附图

6.1 尺寸、厚度允许偏差

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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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外观质量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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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耐火性能

隔热型防火玻璃(A类)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的耐火性能应满足表6的要求。

标准附图

6.4 弯曲度

防火玻璃的弓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3%,波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2%。

6.5 可见光透射比

防火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7的要求。

标准附图

6.6 耐热性能

试验后复合防火玻璃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6.2的规定。

6.7 耐寒性能

试验后复合防火玻璃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6.2的规定。

6.8 耐紫外线辐照性

当复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场合时,应进行耐紫外线辐照性能测试。

复合防火玻璃试样试验后试样不应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且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ΔT应不大于10%。

6.9 抗冲击性能

试样试验破坏数应符合8.3.4的规定。

单片防火玻璃不破坏是指试验后不破碎;复合防火玻璃不破坏是指试验后玻璃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a)玻璃不破碎;

b)玻璃破碎但钢球未穿透试样。

6.10 碎片状态

每块试验样品在50mm×50mm区域内的碎片数应不低于40块。允许有少量长条碎片存在,但其长度不得超过75mm,且端部不是刀刃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玻璃边缘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45°。

在《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5763.1-200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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