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给水排水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且应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6.1.2 给水排水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室内外给水干管的管中心位置及高程;

2 管道连接点及接口的严密性及支座位置正确性和牢固性;

3 金属管材及附件防腐、保温和防杂散电流措施;

4 阀门启闭灵活性和仪表的灵敏度;

5 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6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7 水泵等设备运转性能及控制功能指标;

8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9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10 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11 雨水管道灌水试验。

6.1.3 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及设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4 生活给水系统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5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1.6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材料及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及洽商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质量评定记录;

5 给水排水压力管道系统和设备水压试验记录,给水工程冲洗消毒冲洗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给水排水压力管道系统绝缘法兰、加强型防水绝缘层检测报告;

6 室内重力排水管道灌水试验和通球试验记录;

7 室外重力排水管道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记录;

8 设备试运转记录及报告;

9 竣工报告。

6.1.7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对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进行核查,并应按表6.1.7填写核查记录。

表6.1.7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

标准附图

续表 6.1.7

标准附图

条文说明

6.1.5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接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完成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在《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 GB/T51293-201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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