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


C.0.1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包括室内系统及设施,如净化空气、工艺用水等系统及设施的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

2 系统设计确认,应包括对满足用户需求的各项设计原理、实施计划做深化的设计审核;

3 系统及设施的安装确认,应包括各分部工程的外观检查和单机试运转;

4 系统及设施的运行确认,应在安装确认合格后进行。内容应包括带冷(热)源的系统联合试运转,并不应少于8h;

5 医药洁净室的综合性能确认,应包括表C.0.1项目的检测和评价。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C.0.2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

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悬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4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5 《表面微生物测试方法》;

6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C.0.3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医药洁净室主要设计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文件;

3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管道压力试验记录、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风管漏风记录、竣工验收记录;

4 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和医药洁净室性能测试记录。

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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