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6.1.1.1 泵浦车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6.1.1.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4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要求。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e)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4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在《消防车 第7部分:泵浦消防车 GB7956.7-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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