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在《消防车 第17部分:排烟消防车 GB7956.17-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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