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4.10.1 本类是指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物质和物品,包括:

a)以微细粉尘吸入可危害健康的物质,如UN 2212、UN2590;

b)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UN 2211、UN3314;

c)锂电池组,如UN3090、UN 3091、UN3480、UN3481;

d)救生设备,如UN2990、UN3072、UN3268;

e)一旦发生火灾可形成二曙英的物质和物品,如UN 2315、UN 3432、UN 3151、UN3152;

f)在高温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是指在液态温度达到或超过100℃,或固态温度达到或超过240℃条件下运输的物质,如UN3257、UN3258;

g)危害环境物质,包括污染水生环境的液体或固体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如制剂和物),如UN 3077、UN3082;

h)不符合6.1项毒性物质或6.2项感染性物质定义的经基因修改的微生物和生物体,UN3245;

i)其他,如UN1841、UN1845、UN 1931、UN 1941、UN 1990、UN 2071、UN 2216、UN 2807、UN 2969、UN 3166、UN 3171、UN 3316、UN 3334、UN 3335、UN 3359、UN3363。

4.10.2 危害水生环境物质的分类

物质满足表5所列急性1、慢性1或慢性2的标准,应列为“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

标准附图

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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