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出厂前应逐套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应按5.1~5.3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

——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方为合格。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为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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