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标志牌


8.1.1 设备应独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面积不应小于500cm2。

8.1.2 标志牌应注明基本性能参数,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a)设备规格型号;

b)执行标准;

c)消防额定工作压力(MPa);

d)消防额定工作流量(L/s);

e)水泵台数;

f)设备总功率(kW);

g)生产厂或厂标;

h)出厂年月或出厂编号。

设置气压水罐的设备有关气压水罐参数内容应符合GB 27898.1-2011的规定。

8.1.3 标志牌上应绘制设备系统示意图,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8.1.4 标志牌应有操作流程说明,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在《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2-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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