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2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2。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9.3 型式检验

9.3.1 检验项目见表2。

9.3.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鉴定;

b)批量生产后,有重大设计改进、工艺改变,有可能改变原设计性能时;

c)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产品正常生产三年时:

e)出厂检验方法正确,而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9.4 抽样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抽样数分别为:

a)出厂检验抽样数占供样数的15%,并不应少于2台;

b)型式检验抽样数视9.3.2中不同情况确定。

9.5 判定规则

9.5.1 7.8和7.11为质量否决项,任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

9.5.2 其余各项不合格,允许返修一次或加倍抽样,经返修或加倍抽样后仍然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

在《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 CJ/T300-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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