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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性能要求
  • 2.2 地震影响
  •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2.4 工程抗震体系
  •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 3.1 场地抗震勘察
  •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 4.3 抗震验算
  • 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 5.3 钢结构房屋
  • 5.4 钢-混凝土组合机构房屋
  • 5.5 砌体结构房屋
  • 5.6 木结构房屋
  • 5.7 土石结构房屋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 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 6.1 城镇桥梁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主页 > 规范 >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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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5.1 一般规定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5.3 钢结构房屋

5.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

5.5 砌体结构房屋

5.6 木结构房屋

5.7 土石结构房屋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上一节:4.3 抗震验算 下一节: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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