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集中统一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七)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九)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专家评审意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开展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档案资料应采用具有长期保存性能的材质和介质,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长期保存。

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确实无法存档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

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在《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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