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抢修和更新改造


6.1 基本要求

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纳入管网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供水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及处置流程和责任部门。当供水管网发生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影响正常供水的,应及时启动临时供水方案。

6.2 紧急抢修

6.2.1 市政消火栓被撞断、严重倾斜、栓体严重漏水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在24h内紧急抢修。紧急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首先关闭消火栓控制阀门止水,查明损坏部件;

b)更换被破坏的栓体、阀体和其他部件;

c)满足通水条件后,通水观察10min~20min,确保无渗漏;

d)开启消火栓,排除栓体中的污水后进行压力测试。水质、水压恢复正常后,按路面恢复要求密实回填,确保消火栓稳固。

6.2.2 消防水鹤漏水或者鹤管冻裂、出水管道结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在24h内紧急抢修。紧急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水鹤漏水的,应关闭主控水阀,查明原因并更换损坏部件;

b)出水管道结冰的,应关闭主控水阀,烘烤结冰管道,融化完毕后更换密封胶圈,确保密封严密;

c)鹤管冻裂的,应关闭主控水阀,从上至下拆解,更换冻裂鹤管;

d)满足通水条件后,通水观察10min~20min,确保无渗漏;

e)抢修后应开启消防水鹤放水,然后进行压力测试。

6.2.3 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根据取水设施的特点,在24h内紧急抢修。

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GB/T36122-2018》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