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1的要求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规定的项目。

表1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标准附图

在《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GB27898.5-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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