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应用主体的确定


6.1 划分原则

应用主体的确定,可依据以下划分原则(但不限于):

——按功能体系划分,各个功能区域可视为不同应用主体;

——按控制体系划分,各个控制区域(或模块)可视为不同应用主体;

——按风险等级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可视为不同应用主体。

注:对于后期加入(如主体内部功能升级等)的应用主体,以及维修后发生主体变化的,宜重新确定。

6.2 关联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但不限于),可认为应用主体间具有关联性:

——在同一区域内;

——有电气连接;

——有电气隔离连接;

——接入同一个接地点;

——在同一雷电防护条件下;

——同一控制系统;相互有电场作用;

——相互有磁场作用;

——物理性相互影响(尘埃、气体、液体等);

——机械性相互影响(振动、冲击等);

——静电积聚相互作用;

——辐射发射相互影响;

——电磁兼容干扰影响。

确定应用主体的关联性后,宜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但不限于):

——电路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不同回路基本绝缘,以及加强绝缘交界面间的相互影响;

——电磁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电路电压引起电场畸变对相关回路的影响、电流冲击对不同回路的相互影响;

——机械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的机械联接、机械连锁的相互影响;

——热传递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热辐射影响,温升控制协调,以及故障条件下动热稳定协调;

——风险连锁反应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报警、动作协调等;

——风险信息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危险的信号、警示标记标识等;

——预警系统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预警机制不同而产生的相互干涉与影响;

——功能安全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功能安全机制不同而产生的相互干涉与影响;

——运行安全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应用主体运行安全机制不同而产生的相互干涉与影响。

在《多重应用环境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 GB/T41092-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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