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10.1.1 产品标志

标牌至少包括以下的内容: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型号规格;

c)产品名称;

d)使用温度范围;

e)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f)灭火能力;

g)产品序号;

h)执行标准编号;

i)灭火装置安装要求;

j)灭火剂种类。

10.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符合GB 190和GB/T 191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10.2 包装

灭火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若单独包装,电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10.3 运输

灭火装置的运输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单独运输的,电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10.4 贮存

10.4.1 贮存条件

灭火装置的贮存温度:-10℃~50℃;灭火装置的贮存湿度:不大于95 %。

10.4.2 贮存要求

已装入干粉灭火剂的灭火装置贮存期应符合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电引发器的贮存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热引发器的贮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在《干粉灭火装置 XF602-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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