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4.1 整体改造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局部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首先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消防控制室不在改造区域内、改造区域未设置有人值班场所)时,可维持原有系统形式。

7.4.2 已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

在《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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