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A类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应清晰、牢固的注明:

a)名称、类型;

b)灭A类火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HA、FA);

c)隔热防护使用条件(混合比特征值HG);

d)MJABP型A类泡沫灭火剂还应注明“适用于灭非水溶性液体火”、灭火性能级别及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HB、FB);

e)0.3%、0.6%和1.0%混合比条件下的润湿时间;

f)如适用于海水,注明“适用于海水”,否则注明“不适用于海水”;

g)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禁止冻结”;

h)可引起的有害生理作用的可能性,以及避免方法和其发生后的援救措施;

i)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j)A类泡沫灭火剂的净重;

k)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l)依据标准编号;

m)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8.2 包装

泡沫液应密封盛在塑料桶或内壁经防腐处理的铁桶中。

8.3 运输和储存

运输应避免磕碰,防止包装受损。

A类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按本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泡沫液的储存期为3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每年应进行性能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

在《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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