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案卷目录编制


5.5.1 案卷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5.5.2 案卷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2 编制单位应填写负责立卷的法人组织或主要责任者;

3 编制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工作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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